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关于加快不动产司法评估的指导意见
渝地房评经协发〔2018] 4号
关于加快不动产司法评估的指导意见
为配合人民法院提高不动产司法处置效率,对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以下简称司法评估)的不动产,在完善相关流程基础上,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章 关于出具评估报告
第一条 评估机构应与司法委托部门加强协调和配合。
1.司法委托部门在出具委托书的同时,向评估机构提供委托评估标的物权属资料等。委托书应注明承办法官、司法评估拍卖团队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评估机构在接到委托书2个工作日内,应与委托方联系并确定现场查勘时间。
3.标的物在重庆区域范围内的,评估机构应在接到委托书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
标的物在重庆区域外的,评估机构应在接到委托书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
第二条 需要补充评估资料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需要委托方提供的或由委托方确定的事项,委托方在收到评估机构书面请求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明确答复。
2.委托方在提交委托书时未同时提供权属资料的,委托方应在评估机构现场查勘前出具协助调查令,由评估机构完成权属资料调查。
第三条 评估机构应按下列时限完成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1.对下列评估标的物资料齐全的,评估机构应在现场查勘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并提交给委托方。
( 1)单一住宅;
( 2)单一商业用房、车库、办公、工业;
( 3)单一土地使用权。
2.对下列评估标的物资料齐全的,评估机构应在现场查勘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并提交给委托方。
(1)在建工程;
(2)综合性不动产。
3.评估标的物资料齐全,但位于重庆区域之外、评估
特别复杂,评估机构应在现场查勘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并提交给委托方。
第二章 关于出具咨询意见书
第四条 委托不动产司法评估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评估机构依照《不动产司法咨询意见书》格式文本出具咨询意见。
1.有使用价值的违法建筑;
2.对证载用途不明确,可按现状利用进行的;
3.其他经委托方认定的。
第五条 评估机构出具咨询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1.评估机构根据现场查勘及收集评估资料情况,确属本指导意见第四条内容存在的,应自接到委托书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委托方确认;
2.委托方在接到评估机构书面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确认并重新出具咨询委托书。
第六条 咨询意见书完成的时限按本指导意见第三条执行。
第七条 评估机构在出具咨询意见书过程中,应充分披露标的物瑕疵,以及存在的瑕疵对价格的影响。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评估机构按本指导意见执行情况可作为考评评估机构进行分类管理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委托方、评估机构应积极利用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通过该网络平台进行资料传递和沟通,确保不动产司法评估快捷、高效完成。
第十条 本指导意见由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自 2018年3月6日起试行。
本指导意见在试行过程中的问题,各评估机构应积极向委托法院、行业协会反映。
附件:不动产司法询价意见书XX项目
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
2018年3月5日